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投资楚雄 >> 招商资讯 >> 本地招商 >> 正文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2-08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2620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楚市政办通〔2017〕8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楚雄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根据《中共楚雄市委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党发〔2015〕16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二、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引进项目属于烟草及配套、能源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新兴服务、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开发项目;

3.项目资金系引进州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4.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等项目;

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3.国企投资项目,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PPP项目,融资代建等同类项目;

4.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限期的项目;

5.其他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悖的项目。

(三)对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资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以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计算,按照项目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至3‰进行奖励,其中: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项目,奖励周期为2年;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项目,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额度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兑现。

(二)按照项目形成到位时序额度奖励。

1.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给予奖励;

2.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5‰给予奖励;

3.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4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2‰给予奖励;

4.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至5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2.5‰给予奖励;超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3‰给予奖励;

5.项目正式签约第二年(含第二年)之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的,按第二年(含第二年)之后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0.5‰给予奖励。

(三)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

(四)奖励以人民币兑现。

四、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楚雄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楚雄市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楚雄市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五、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楚雄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引资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市招商局按照本办法奖励对象的规定对引资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收到《楚雄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五)根据工作需要,市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六、申报、审查、公示和审定

(一)按照本办法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要求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要求后,由引资人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楚雄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二)引资人将《楚雄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及以下材料一同报市招商局进行初审,年末由市招商委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项目进行核实审定。

1.《楚雄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投资业主即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3.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

4.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项目落地县市(开发区)招商局盖章签字确认);

5.项目到位资金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

6.招商项目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三)市招商委于每年年初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考核组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奖金来源和兑现

(一)奖金由市级财政统一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并由市级财政据实列支。

(二)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市招商委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统一扣缴有关税费后,兑现奖金。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的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四)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市招商委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楚雄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楚雄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1

楚雄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引资外方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备案号


协议签订时间


投资总额(万元)


引资单位


引资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说明:

1. 备案号市招商局统一填写;

2. 该登记表由引资单位填报盖章,由市招商局初审后,进行备案登记;

3. 主要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报送。

附件2

楚雄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引资外方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引资人备案号


本期实际到位

外来资金总额


本期形成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


项目进资当日人民币

与外币汇率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查部门填写

市招商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意见:

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