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用字第532301202100036号”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废的公告
由于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李水塘居民小组李水塘一期建设项目部分土地调整,原许可事项无法继续实施,现收回2021年12月31日核发的“用字第53230120210003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的申请,我局决定将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水塘居民小组名下“用字第53230120210003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公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反映。公告期结束后,将按规定注销上述证件。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