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镇、乡村建房审批流程”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村民个人建房基本流程为:个人建房以户为单位、统一建房以项目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可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或者宅基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筑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建房使用的图纸应当通过审查批准,凡无图纸或者图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在开工前,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还应当办理准建证,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发放。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设计单位、抗震措施、层数、层高、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竣工期限;查验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明确宅基地划定范围。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
根据近年来国家对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制度的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我市就该项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特别是针对建设项目选址、民房建设等的行政审查、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办事效率有所提升。同时,由于建设项目选址、民房建设实际情况多样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要求中均未明确要求将与电力线路及设备安全纳入建设项目选址和民房建设设计审查,但考虑到农村建房过程中的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问题,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一是加强乡镇规划、国土管理人员的培训,把电力安全纳入农村建房规划选址和施工图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要求建房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减少农村建房触电事件的发生;二是乡镇土地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在下一步乡镇实施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扶贫项目、综合环境提升改造项目和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前和实地踏勘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电力管理部门联系,会同电力部门共同进行实地踏勘发现与电力设施存在冲突时,并由电力部门提出电力线路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具体位置、通道、走向等科学合理的电力方案;三是在今后中心城区民房建设现场踏勘及审查审批工作中,将电力线路及设施设备安全纳入审查审批内容,如存在冲突时加强与电力部门对接,并根据电力部门意见建议作出行政审批或许可决定;四是在中心城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踏勘前,应约请电力部门共同参与选址,或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建议,做到科学选址。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