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楚雄市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因我市2010年印发的《楚雄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楚政通〔2010〕18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略高于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一类区79013元/亩,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为一类区75783元/亩,市政府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类区补偿标准为80000元/亩,而且楚雄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涵盖的类别和标准更为详细,所以我市在实施征地补偿参照政策较高标准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较好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实施。虽然目前执行的楚雄市集体土地征收还符合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但该补偿标准已实施多年,已接近了临界点,需对该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现已报送政策研究室,经与相关乡镇进行了研究,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当前楚雄市被征地农民搬迁宗地安置浪费土地、农民建房欠账高、居住环境差、安置小区品质低、无造血功能等问题突出,因此,为了转变宗地安置模式,提升安置居民居住品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楚雄市正在万家坝社区汪尹村,彝海社区杨乐屯小组开展探索新型安置模式,将安置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村组组织、企业实施、统筹规划、集中安置、收益反补的建设原则,以居民小组或社区为主体进行开发或招商引资开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建设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将商业用房由居民小组联合组织建设或社区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建设,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商业用房产权归居民小组持有,安置对象享有股权,具体股权事宜由居民小组“一事一议”确定。各居民小组选出居民代表,成立被征地农民安置房监督管理机构,全程参与监督。通过招商合作,以地换房,对村民进行楼房安置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在试点成功后,我市将总结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实施。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