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自然资源政务信息,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二条 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凡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开服务有关的自然资源信息,均依法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目录,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要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依据《楚雄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有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第三条规定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要按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认真填写,并将填写后的申请书交局办公室。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能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内容。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要求公开信息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将答复或提供的信息时限适当延长,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保密信息的,需经市国家保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免费提供。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