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3-111500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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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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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楚雄市子午镇

法定代表人:王宗华

楚雄炭语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52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租赁子午镇原中铁大桥局拌合站的厂房,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20227月开始改建原有2500m2厂房并新建了2500m2厂房安装了部分生产设备(包括2套风干系统1套冷却系统24台制棒机162口地下窑)以及环保设备(包括1套电子湿式除尘3套布袋收尘等)一期项目厂房和主体设备已接近完工但现场检查时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92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10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给予最轻处罚。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8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