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3-1115004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8号)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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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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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楚雄州楚雄市彝人古镇1091

法定代表人:庞坤

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515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928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10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1019日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听证会上主张的不存在逃避监管环境违法的主观故意,行政处罚过重,给予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7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听通字〔20233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257,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