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3-1115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7号)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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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庄甸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兵

云南康健善美制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626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1年上半年未开展急性毒性项目自行监测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急性毒性、总氰化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项目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91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6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