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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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云南凯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Ⅰ回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4月2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Ⅰ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Ⅰ回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承建的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Ⅰ回项目于2022年11月7日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该项目自2022年11月7日开工建设至现场检查时并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4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