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楚办通〔2023〕85号)的要求,现将67-48:“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截至督察结束仍未取得审查意见”环境问题整改自查自验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内容
67-48:“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截至督察结束仍未取得审查意见。”
二、整改措施
(一)加强帮扶指导。督促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制,并且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形成会商机制,及时解决环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汇报对接。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汇报,邀请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到高新区进行指导,及时督促环评编制单位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
(三)2023年10月底前取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
三、整改落实情况
楚雄高新区会同编制单位,积极对接规划调整情况,并及时反映规划环评制约、需调整的情况,沟通确定规划区最终各地块产业定位及规划布局,沟通确定规划各片区排水方案及中水回用情况,协调对接相关部门查询意见或同意文件,完成三次技术审查,按照评审专家组的意见修编完善后将总体规划环评上报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7月14日取得审查意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云环函〔2023〕325号))。
四、自查自验结论
2023年12月25日,楚雄市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台账资料,验收组同意通过市级自查自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