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5323010151705043/202010-0000781970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0-10-26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2020-10-26
称: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环罚字〔2020〕3号)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环罚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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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兴滇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6558215T

地址苍岭镇李家村委会腰站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家森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7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不按照规定制定书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1.《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3.《楚雄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楚市环监字2020059);4.现场照片等材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10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市环罚告字20203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20000大写拾贰万元整。其中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大写拾万元整),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时,请先联系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再到银行缴款。联系电话:0878-3110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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