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兴滇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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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苍岭镇李家村委会腰站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家森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不按照规定制定书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1.《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3.《楚雄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楚市环监字〔2020〕第059号);4.现场照片等材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市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元整)。其中,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时,请先联系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再到银行缴款。联系电话:0878-3110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