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雄滇牧牛羊屠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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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鹿城镇大东社区大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字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1.《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4份;3.现场照片等材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市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时,请先联系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再到银行缴款。联系电话:0878-3110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