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6-00002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5〕1号)
号: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5〕1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雄百越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的《彝海数字城市花园现代活力城市街区及产业园建设项目-彝海片区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下。

该项目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及东瓜镇区域(楚雄市阳光大道以南,彝海南路以北),已取得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408-532301-04-01-561785),估算总投资 23620万元。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根据《投资项目备案证》和《报告表》,环评工作内容为新建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其中,道路工程全长1802.43米,红线宽度60米,设计速度为60千米/小时;管线综合工程包括管廊工程、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主要为主体工程建设,不涉及电力、燃气等供应。

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根据《报告表》及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的技术审查结论,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道路两侧应设置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施工现场应设置拦水、截水、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采取沉淀等处理措施后回用,禁止施工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二)施工过程应严格控制扬尘和机械尾气,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场,施工现场、临时堆场、运输车辆应采取洒水降尘及时清扫和封闭运输等有效防尘措施,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沿线居民小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尽量避免夜间高噪声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需连续夜间作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加强运营期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预留降噪措施费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功能区要求。

(四)施工过程产生的工程弃渣应全部送至弃渣场,不得随意倾倒。废弃建筑材料在施工点及时分类收集,优先回收利用,剩余建筑垃圾运至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和减缓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影响。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你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报告》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 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