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2-1123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11-23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关于拟对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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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关于拟对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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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123202211297)。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546号           

邮  编67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雄工业园区富民庄甸工业区富民地块

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占地面积12664m2总建筑面积8097.6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预应力塑料波纹管和钢质声测管生产车间1栋土工布、防水板生产车间1栋综合楼1栋消防水池1个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规模为年产塑料波纹管600万米年产钢制声测管500万米年产土工布680万平方米年产防水板55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46%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1)大气环境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塑料波纹管生产产生的挤出废气和防水板(复合土工膜)生产加热、挤出、复合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拟采取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UV光解+15m排气筒(DA001)外排的废气治理措施。经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后外排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大部分已被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处理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土工布生产开包疏松针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拟采取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集棉箱沉降后再进入除尘箱(除尘箱内主要是布袋)处理后再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的废气治理措施。经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后外排的颗粒物废气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粉尘废气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2水环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间接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定期补水即可。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再进入楚雄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环境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各主要噪声源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的措施下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预测值均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废品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收集后重复利用或外售当地废品回收站废边角料和废品分类收集后外售当地废品回收站;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分类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系统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经公司内生活垃圾收集桶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外排;废活性炭、废机油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更换的废UV灯管由设备厂家上门更换后由设备厂家带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其它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废噪声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施工场地各产尘点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对施工原材料加盖篷布或室内堆放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严禁夜间施工。废弃土石方清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弃土场进行堆放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其它不能回收的统一收集后及时清运到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设置临时生活垃圾桶集中收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0878-3125021

件:拟对《楚雄路银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