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2-0608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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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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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悦佳乐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提交的《真石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楚雄工业园区富民片区内租用楚雄工业园区富民片区楚雄尚红彩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使用租用场地内沉淀池、材料堆放场等不建设其他构筑物。项目占地面积为930m²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及设备、展示厅和公共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达年产200吨外墙真石漆专用矿物胶泥、180吨真石漆、50吨净味外墙乳胶漆我局同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期合理优化施工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采取洒水作业、设置施工隔离栏、材料及运输车辆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中设置临时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采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并加强维护和维修工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及设备废弃包装及时清运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严禁随意倾倒。

(二)运行期

1.加强对废气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混合搅拌环节中投料时产生的粉尘以及真石漆生产环节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采用自吸除尘设备对投料时产生的粉尘进行处理处理过后的粉尘沉淀可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由真石漆生产环节中使用的湿润剂和消泡剂产生VOCs在分散机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引风机对VOCs进行收集经活性炭与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外墙不低于15m的排风软管排出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2.加强对废水的管理。项目加工设备每次使用结束需要进行清洗设备清洗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均安装在密闭车间内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车辆减速、减少鸣笛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粉料麻袋、包装废料和天然乳液空桶。粉料麻袋、包装废料存放于包装材料堆放区粉料麻袋联系厂商进行回收利用包装废料交由市政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天然乳液空桶回用于产品的初包装。设备检修或保养产生的废机油根据《国家危废管理名录》2021),废机油为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8-08),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机油采用专用容器(铁桶)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自行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备案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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