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7-/2022-0608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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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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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鑫林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提交的《楚雄鑫林木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吕合镇红武村委会项目总投资355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5万元占总投资的2.04%。项目总占地面积19331.4m²,总建筑面积5300m²其中新建生产车间5300m²其它配套设施依托厂区内原已建成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配电室等。项目主要收购楚雄州及周边区域的废弃木屑、木片、树皮、边角料、料头、玉米秸秆、水稻秸秆、松针等生物质原料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0吨生物质致密颗粒燃料。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期合理优化施工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采取洒水作业、设置施工隔离栏、材料及运输车辆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中设置临时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期产生的废土石及时清运用于道路填平,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经回收利用后及时清运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严禁随意倾倒。

(二)运行期

1.加强对废气管理。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有原料切短、粗细破碎、压制成型粉尘废气,烘干废气,食堂油烟废气。项目原料粗、细破碎产生的废气拟采用袋式除尘器措施收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项目设烘干窑一台烘干窑的燃料为项目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烘干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的末端治理技术治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低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食堂烹煮食物产生的烹饪油烟经食堂灶头安装的抽油烟机处理后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污染物达标外排。

2.加强对废水的管理。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再进入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自有菜地施肥使用不排放。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绿化用水标准要求。

3.加强噪声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置于密闭生产车间内,车间安装隔声材料。夜间不得生产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原料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清理后作为原料进入下一步工序生产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渣,经收集后作为项目区菜地土壤改良和增肥不排放。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桶收集后委托乡镇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于项目区菜地施肥,不外排。设备检修或保养产生的废机油根据《国家危废管理名录》2021),废机油为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8-08废机油采用专用容器(铁桶)收集后妥善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自行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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