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审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特殊废物暂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7天(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项目名称: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特殊废物暂存项目
建设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雄宝路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4万元,占总投资的90.8%。
项目建设内容:按危废贮存标准规范要求利用现有仓库改造一个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六氟化硫暂存库,占地面积125.8㎡,改造完成后项目区内预计最大暂存废旧铅酸蓄电池5t,废矿物油2t,废六氟化硫气瓶50个;预计周转废电池20t/a,废矿物油8t/a,废六氟化硫气瓶200个。
在备案阶段,建设单位考虑暂存过期油漆,但由于技术进步后,实际运行期间过期油漆几乎不产生,故通过协商后本次环评调整了暂存危废种类,将过期油漆调整为废六氟化硫气瓶。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28.5㎡,共6个房间。设置废矿物油暂存间1个,废六氟化硫气瓶暂存间1个,完整废旧电池暂存间1个,破损废旧电池及危废桶暂存间1个,每个暂存间面积均约为23㎡,其中1间作为周转区域,1间放置酸雾吸收塔。项目位于楚雄供电局一级仓库用地范围内,办公生活设施均直接依托一级仓库内已有设施。
项目生产规模:周转废电池20t/a,废矿物油8t/a,废六氟化硫气瓶200个。
拟采取环保措施:
(一)废气防治措施
正常情况下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废矿物油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以及六氟化硫气体。非正常情况下会产生少量硫酸雾废气。为减小废气排放,环评报告提出如下措施:
(1)废矿物油通过油桶盛装,减少打开频次,暂存间封闭;
(2)通过将废六氟化硫气瓶密封暂存、不得倒置等措施减小六氟化硫气体的排放;
(3)设置酸雾吸收塔一个,配备抽风系统,事故情况下产生的酸雾通过酸雾吸收塔+排气筒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无产生废水排放。
(三)噪声控制措施
对风机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四)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发生事故后处理产生的废物,包括破损电池;泄露电解液;酸雾吸收塔废液;废弃的日常工作防护用品、废拖把、废抹布。环评提出设置5个危废收集桶用于盛装破损电池、泄露电解液、酸雾吸收塔废液、废弃劳保用品及抹布等(沾染电解液)、废弃劳保用品及抹布等(沾染废矿物油)。除废弃劳保用品及抹布等(沾染废矿物油)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置外,其他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按贮存要求设计。储存区设置导流槽和事故池。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规范执行。将完好铅酸蓄电池与破损电池分区存放。发现漏液的电池必须由值班人员分拣后放置在耐酸的容器内。危险废物标签和储存设施参照GB18597、GB18599的有关规定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破损后泄露时产生的硫酸雾通过酸雾吸收塔处理后排放;废旧铅酸蓄电池暂存间内设置导流沟道、设置事故池,用于收集泄露电解液。
(2)废矿物油暂存库需设置围堰,根据暂存情况围堰高度为10cm。废矿物油暂存间内设置导流沟道、设置事故池,用于收集泄露废矿物油,同时对废矿物油暂存区设置围堰,确保泄露液体不外排。
(3)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贮存物品的特性、事故处理办法和防护知识,持证上岗,同时,必须配备有关的个人防护用品。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黏贴相应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库房、场所的消防设施、用电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危险废物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5)做好出入库台账管理,如实记载每批固废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该记录在危险废物转运后应继续保留三年。出入库必须检查验收记录,贮存期间定期养护,控制好贮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注意自我防护。定期对所暂存的固废容器及暂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要严格遵守有关贮存的安全规定,具体包括《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7)仓库内建设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干粉灭火器和灭火药剂等,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熟悉固废的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力争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8)暂存库内灯具必须为冷光源,应急灯具。
(9)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关闭:
a、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经营者在关闭储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b、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c、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联系地址: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546号, 邮编:675000
联系电话:0878-312502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