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楚雄市九届三次会议第282号提案的答复
刘应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治理楚雄城区商业噪声污染,提升文明城市形象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展,人口快速增长,随之带来各方面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商业噪声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的问题不断引起群众不满和投诉,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尤为突出。
您进行了认真调查,问题看得很准,并且认真研究了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2014年楚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建立部门联动协作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楚市政办﹝2104﹞71号),依法明确环保、公安、公安交警、城管、文体广电、鹿城镇、东瓜镇等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之后,各部门均加强了对职责内的噪声污染进行了管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原因也是多方面,较为复杂。比如商业噪声污染属公安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都及时出警进行处理,但之后不久又死灰复燃,始终难以根治。2016年8月1日,公安部门出动近50名干警,环保、城管也派出人员共同对商业噪声最为突出的府后街及周边商业区域进行联合检查执法,向商户逐一发出了《致西城辖区经营商家业主的告知书》,告知商户噪声污染是违法行为,告知后仍然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此次联合执法检查后,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各部门均工作任务繁重,联合执法未形成常态化,时间一长商业噪声污染问题又死灰复燃。
多年来,我市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在商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防治商业噪声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加强执法力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今后市委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各部门进一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成常态化的管理。
感谢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很好的实施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采纳你的建议,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