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城综行处决字〔2024〕第001号 |
被处罚单位 (个人) |
刘** |
执法部门 |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刘**在楚雄市东升路中国石油庄甸加油站对面人行道上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共计19.18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刘**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当事人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罚款;2、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市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