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6-/2022-0913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王**拉运砂浆未严密封闭导致路面污染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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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王**拉运砂浆未严密封闭导致路面污染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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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拉运砂浆未严密封闭导致路面污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城综行处决字〔2022〕第01

被处罚单位 (个人)

王**

执法部门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楚雄市文鼎路延长线驾驶白色商混罐车运载砂浆未严密封闭,导致路面污染长度约1000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未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市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