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各科室、中心、大队内部效能,高效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涉及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真实、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并确保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三)审核、发布政务信息,管理政务公开平台;
(四)受理政务公开申请,协助责任科室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五)开展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培训、宣传,增强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
(六)完成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交及日常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内容应涵盖本单位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执行、财政预决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规划计划、统计信息、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详见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大队要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填写《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按程序报审后报送局办公室,及时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各科室、中心、大队公开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完整、合法,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便民手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确保信息覆盖广泛、查询便捷。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各科室、中心、大队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专栏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的新渠道,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电话、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建议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调整,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