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西安市某某总公司楚雄分公司在楚雄市某某建设项目作业时顶板坍塌,三名工人从顶板坠落,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云南某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格,未及时发现施工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现场无施工安全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带、未系挂安全绳等安全隐患、未进行旁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月,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0天,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郭某某罚款4500元,给予专业监理工程师肖某某罚款4500元。
二、案件解析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安全隐患突出: 施工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现场无施工安全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带、未系挂安全绳等安全隐患等问题。
危大工程管理失控:对高空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引发高处坠落事故,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三、典型意义
各建筑企业应深入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危大工程”刚性管控: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大工程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履行“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严禁无方案施工、严禁不按方案施工。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杜绝“挂名不在岗”现象。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严格人员准入与培训: 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