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8号
当事单位: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2025年9月3日,xx公司承接的xx工程项目,在xx路段,因不掌握基层以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未做出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未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在拆除堵头石过程中石块滚落致使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4日10时11分-10时30分询问楚雄xx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xxx笔录。
2.2025年9月4日10时50分-11时20分询问xx公司楚雄xx目现场施工负责人xx笔录。
3.2025年9月3日16:10-2025年9月3日23:5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 云建规〔2024〕3 号燃气管理第51条第二款“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4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事发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配合应急处置及后续抢修工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先到市住建局财务科开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