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7号
当事单位: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2025年8月7日,市住建局在检查时发现,xx公司在xx路施工的xx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年8月15日,对xx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建设单位在知道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建设该项目 ;
2. 2025年8月15日,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知道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3. 2025年8月15日该项目现场勘验照片,证明“xx项目”已完工;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 8 月 2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申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 云建规〔2024〕3 号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第551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 公司立即改正此违法行为,对xx 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25%的罚款(1126810元×0.0125=14085元(大写:壹万肆仟零捌拾伍元整);
2.责令xx司立即改正此违法行为,对xx 公司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Xx(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先到市住建局财务科开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