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5/2026-0000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5-10-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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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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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6号

当事单位: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2025年3月,xx项目小区业主到市住建局反映,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已规划建设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未完全移交给小区业主。经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xxx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规划建设公共配套面积有2265.80平方米,仅移交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621.27平方米,其余1672.55平方米至今未移交给小区业主,并且以工程款抵款方式将公共配套用房使用权抵给3家企业。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年4月22日,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关于提供xx小区配套设施规划验收资料的回函及附件;证明建设单位已规划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2265.8平方米。

2. 2025年4月10日,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协助提供询xx小区有关资料了回函;证明公共配套设施属业主所有且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 2025年7月31日,对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xx询问笔录及4份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证明xx公司未将规划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完全移交给业主;

4. 2025年7月31日,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询问笔录,证明xx地产开发公司移交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面积621.27平方米。

5. 2025年7月31日xx公司法人xx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及4份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证明xx公司已将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权抵给3家企业。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xx(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4〕3 号)物业管理第829条第三款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86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先到市住建局财务科开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