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1号
当事单位: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楚雄市xxx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项目的监理单位xxx有限公司,对《冷库库体工程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冷库库体施工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现场无施工安全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带、未系挂安全绳等安全隐患、未进行旁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4年 12月18 日,对xxx有限公司委托代表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
2. 2024年 11月30 日分,对xxx有限公司现场项目监理工程师x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
3. 该项目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向xxx(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xxx(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 违法 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xxx公司停业整顿10天停业整顿自2025年1月22日开始执行;
2.并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