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住建行处决字〔2024〕第1-3号
当事单位:楚雄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7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xx
2024年4月10日,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建设的楚雄xx中学新校区(二期)1食堂、3号学生宿舍,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截至目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2日,对楚雄xx中学有限公司杨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12日,对楚雄xxx工程有限公司朱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
3.该项目现场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先到市住建局财务科开票,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