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5-/2024-0929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9-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付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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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付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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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胡家、官家安置小区有人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付某在楚雄市鹿城镇胡家安置小区、官家安置小区出租房内储存15公斤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满瓶共61瓶,空瓶109瓶;5公斤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满瓶共32瓶,空瓶46瓶;50公斤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空瓶1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活动,付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付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付某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成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付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2、安全生产大于天,群众安全无小事。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巨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3、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安全。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三、普法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