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楚住建行处决字〔2021〕第1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楚雄市****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 董**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91532301**********
当事人楚雄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楚雄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建设项目,于2021年3月1日开工建设,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楚雄市****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改正此违法建设行为,处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一(******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楚雄
府后街支行(账户:*******************) 收款单位: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中大街紫溪商业城一楼)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