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5-/2022-0214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2-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2021-2)
号: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2021-2)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楚住建行处决字〔2021〕第17

当事人(单位名称):楚雄市****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91532301**********

当事人楚雄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楚雄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建设项目,于202131日开工建设,截至2021930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楚雄市****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改正此违法建设行为,处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一******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楚雄

府后街支行(账户:******************* 收款单位: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中大街紫溪商业城一楼)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