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00101700300005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含转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00101700300006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00101700300007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0010170070000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001017007000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2、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市住建局质安科 地址:楚雄市八一路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联系地址:楚雄市八一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531017019W00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9项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权限。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2、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市住建局质安科 地址:楚雄市八一路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联系地址:楚雄市八一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531017024W000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州纪委州监察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12路、2路、K2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531017024W00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州纪委州监察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12路、2路、K2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531017024W0003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遗失补办)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州纪委州监察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12路、2路、K2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531017024W0004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第三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州纪委州监察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12路、2路、K2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531017025W00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531017036W00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二、考评主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3.擅自增设、变更考评程序或考评条件的; 4.在考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531017039W00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5310170400000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督责任: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不按照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5.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531017040000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文山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应当履行代收代缴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第十六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代为监管。代管单位应向缴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的票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督责任: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不按照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5.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53101704000003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大会成立后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督责任: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不按照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5.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531017041W0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531017041W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5310170420010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531017042001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53101704200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管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验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报送建设工程资料进行备案前检查认可,按时办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及接收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531017045000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备案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备案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鹿城东路32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