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5/2026-0005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6-05-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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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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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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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三、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成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理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日内做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填制相关表格,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时限及相关规范文件进行审核登记 2.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3.违法收取费用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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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经济适用房: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认定认定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公租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公租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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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经济适用房: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认定认定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