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2.发放的质量等级证书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 5.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6.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7.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 8.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使 |
4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午饭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门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企业资质、五证、预售资金专项存入情况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州级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政务审批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