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1)准备责任: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2)房屋调查登记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调查结果。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责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物保护、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4)公布征收决定责任:向市或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有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5)征收实施责任: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与被征收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尽到应负职责,而导致相对人受到经济损失的; (2)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住建局党委办公室 3.信函投诉:楚雄市住建局 4.网站: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xs.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