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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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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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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4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6 燃气经营许可
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8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9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0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4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处罚 1 对建设单位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5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6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7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工的
9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11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12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13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14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5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6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7 对施工单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
18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
19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0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
21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2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3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4 对施工单位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5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6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7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8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30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32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0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
41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42 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肢解发包行为的
43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为的
44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45 对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46 对转包工程的
47 对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48 对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49 对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50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51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
52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3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4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
5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有相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
56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
57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58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59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60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61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2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63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64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65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66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67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68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69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70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
71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72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3 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4 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75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76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77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78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9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0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81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罚
82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83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
8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85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6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7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88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的
89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90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91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9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93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94 对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95 对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6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97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9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
99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违法行为的
100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101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10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
103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
104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
105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
106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
107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

108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
109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10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
111 对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的
112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113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114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115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6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117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11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19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2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处罚
121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行为的
122 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行为的
123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124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25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26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27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128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29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30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31 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32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3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3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135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36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13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3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39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40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141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142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143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144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145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146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147 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48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149 对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150 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151 对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52 对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153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15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15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56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57 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158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59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160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61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2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6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164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65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
166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行为的,
167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行为的,
168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行为的,
169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170 对给予单位处罚的责任人的
171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172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173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74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175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176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177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178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179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180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181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182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
183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184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185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186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87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188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89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90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有关安全职责
191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192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93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职责的
194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
195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96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安全职责的
197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全职责的
198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
199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
200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安全职责的
201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202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203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204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20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206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207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08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
209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
21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
211 对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
212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
213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
214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15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任人的
216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17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218 对违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灯工艺、设备、器具的
219 对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20 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的
221 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上报规定的
222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
223 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
224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25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26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227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28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29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30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31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32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233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34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235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23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237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38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239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240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241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4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济业务的
24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244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续,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245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246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247 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48 对开发建设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
249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50 对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251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52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53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54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55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56 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57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58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259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260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6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62 对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263 对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264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65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266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267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268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69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270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7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27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273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27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275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27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27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78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79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280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28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28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28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284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285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286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287 对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
288 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
289 对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
290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29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92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瓶装燃气的
293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
294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
295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29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
297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298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299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300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301 对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302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30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304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305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306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307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308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309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310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311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312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313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314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315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316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17 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18 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319 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320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321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322 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323 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324 对出租住房超出原设计的房间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325 对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326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
行政征收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行政检查 1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3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6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 对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监督检查
8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10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1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2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5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6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7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8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9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
10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遗失补办)
1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
12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1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4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15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16 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17 业主大会成立后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20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23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24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5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