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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 森林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03-29 08:21 信息来源:数字楚雄  作者:数字楚雄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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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楚雄市持续高温少雨,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0年12月1日—2021年6月30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2021年3月1日—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楚雄市辖区内所有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三、严格落实“三管”措施

管山

防火期内,要严格对山林进行封控,对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实行严管严防,严格管控人员进出,特殊情况确需进山的要严格进行实名登记管控。

管火

进山人员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和农耕地烧荒、烧秸秆、吸烟、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野外用火,严管其他火灾隐患。

管人

要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四、倡导文明祭祀

破除祭扫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习俗,倡导采取植树、种草、献花和清扫墓碑、家庭追思会、网上祭扫等文明、环保、健康的祭扫方式来追思逝者、寄托哀思,切实消除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共同保护绿色生态。

五、防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

一经发现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小喇叭”、电子屏、流动宣传车、宣传标语、宣传单等方式,重点宣传违反火源管理和违规用火的危害性,把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相结合,深入开展防火知识进村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

七、严格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一查引发火灾的原因,严惩肇事者;二查属地责任,严处相关责任人。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坚决依法依规严惩;对责任乡镇和单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因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严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八、表扬奖励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对举报属实的,依据《楚雄市森林火灾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元—2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电话

电话:12119 6010119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