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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02-02 17:24 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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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楚雄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2月4日00:00时至2019年2月19日24:00时,楚雄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城市主干道、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七)太阳历文化园、峨碌公园、龙江公园、桃源湖体育公园、福塔公园、彝海公园和紫溪山风景区等山林重点防火区域;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监局3013199,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交通运输局6086131,市城管局3011222。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禁放通告,不在禁放区域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提倡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喜庆方式欢庆春节。

特此通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