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楚雄州殡葬管理办法》及《楚雄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化区划定及执行时间
依据楚雄州人民政府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火葬区划定范围的公告》,划定范围覆盖15个乡镇153个村(社区、旅游区),覆盖人口51.65万人,覆盖国土面积4433平方公里,自2020年9月1日零时起,全市火葬区域内的楚雄市户籍亡故人员,按照火葬区域执行时间进行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划定范围分三个阶段执行。
(一)第一批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零时起)
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
(二)第二批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零时起)
1.鹿城镇22个村(社区):龙江、东兴、北浦、学桥街、西苑、中大街、万家坝、米市街、雁塔、青龙、富民、福塔、彝海、河前、军屯、大东、灵秀、栗子园、中本社区,山嘴子、吉乐、新村村委会。
2.东瓜镇13个村(社区、旅游区):东瓜、永安、詹家、车坪、庄甸社区,刘家、永兴、兴隆、龙河、桃园、邓官、览经村委会、彝人古镇社区。
3.吕合镇9个村:回龙、红武、白土、中屯、吕合、钱粮、斗阁、干田、新庄村委会。
4.紫溪镇8个村(社区):前进、紫溪、冷水、云庆、紫金、母掌、平掌、岔河村委会。
5.东华镇11个村:新柳、东华、莲华、本东、朵基、红墙、达苴、宜茨、邑多么、力峨么、路上村村委会。
6.子午镇13个村:子午、法邑、以口、罗只碑、袁家、杞木、打苴、鹿宜、邑舍、云龙、曙光、挖铜、旧关村委会。
7.苍岭镇8个村:西云、云甸、黄草、苍岭、李家、智明、竹园、石涧村委会。
(三)第三批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区域(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零时起)
1.三街镇11个村:三街、黑泥、力戈、酒簸、土墙、背阴、多衣树、蚂蝗箐、天生坝、上新房、普嘎村委会。
2.八角镇7个村:八角、大麦地、必达、庄房、法古苴、洒州、扎郎村委会。
3.树苴乡7个村:树苴、法古么、营盘山、二街、迤能、西马郎、九街村委会。
4.中山镇11个村:中山、法鲁古、哨房、蚂蚁、洼子、洒巴苴、普掌、大自雄、六街、酒房、务阻村委会。
5.大过口乡9个村:西康郎、大益鸡、力白所、野猪塘、杞岔拉、蚕豆田、碧鸡、依启么、磨刀箐村委会。
6.新村镇8个村:下村、腊曲、密者、洒树咪、西叉、五街、大坎子、巨龙村委会。
7.大地基乡6个村:者力、腊脚、水笕槽、红卫桥、中邑舍、大地基村委会。
8.西舍路镇11个村:达诺、清水河、安乐甸、保甸、闸上、下岔河、朵苴、德波苴、新华、龙岗村、西舍路村委会。
(四)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五)在楚雄市辖区亡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遗体原则在楚雄市按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火化,有关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为丧属将骨灰进入市内公墓安葬做好协调服务。
二、惠民政策的减免与补助
(一)减免事项
2017年7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1000元/具。
(二)补助标准
1.按照火葬区执行时间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标准,在一次性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补助;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8000元补助;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3.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和在公墓内采取生态葬的,丧属携带死亡证明、使用遗体单位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生态葬证明(由所葬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亡故人员的生前单位出具)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4.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三、政策执行与激励措施
(一)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抛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由户口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全程跟踪服务,提供相关证明及影像、图片资料后,按其身份类别依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办理有关火化补助。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死亡后的遗体跟踪;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的跟踪处置。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后结束。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耕地、林地、“三沿六区”(“三沿”即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范围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以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且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或火化火葬奖励补助等。
(四)严禁在城镇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以处罚。
(五)自公告之日时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木、超标墓碑,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乱埋乱葬、建造“活人墓”、私自买卖坟地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以取缔和处罚。
(七)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葬改革制度。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7)16号)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激励措施
自火葬区执行时间起,各乡镇、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乱埋乱葬举报电话。在死者家属超时限未报告,进行土葬等违反殡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给予1500元奖励金;被举报对象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给予2000元奖励金。举报经市、乡镇部门核实准确30天后,举报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同时,各乡镇、市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反映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8-6168860)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