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楚雄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结合楚雄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楚雄市境内楚雄水文站、荷花村水文站、八角水文站、三家塘水位站的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楚雄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80米、下游5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荷花村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100米、下游1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三)八角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500米、下游100米,沿河横向左岸以农田、右岸以河堤为边界。
(四)三家塘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30米、下游3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楚雄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2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二)荷花村水文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八角水文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四)三家塘水位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