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5/2025-0001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5-09-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市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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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市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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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楚雄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楚雄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楚雄市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楚雄市实际情况,现将楚雄市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一)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单套建筑面积≥144㎡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已包含:电梯运行能耗、维护和年检费,消防设施设备能耗和维护费,监控、门禁、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能耗和维护费,水箱、化粪池、公共排污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不包含二次加压供水相关费用。该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类别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

住宅类别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

多层无电梯住宅

一级

0.5

高层电梯住宅

一级


二级

0.6

二级

1.2

三级

0.7

三级

1.3

四级

0.8

四级

1.4

五级


五级

1.5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非普通商品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商铺、写字楼、车库等)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买受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所有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四)前期物业车辆停放服务费

1.地面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含车位租金)最高按20元/月/车位,不得上浮。地面车位物业服务费所得收益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位占用费和停车位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60元/月/车位,该项收费扣除物业服务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2.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不含车位租金)最高按25元/月/车位,不得上浮。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所得收益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

3.外来人员机动车临时停车服务费

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每辆2元;1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连续停车收费不超过20元。临时停车服务费扣除物业服务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五)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经双方共同确认后,自空置之日起,物业企业应按收费标准减免一定额度的物业服务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应执行统一的减免额度。空置住宅原则上为未装修入住。

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普通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开始计收。物业产权发生转移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和小区物业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物业相关费用。

(二)物业服务的装修管理中可收取以下费用:

1.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保证金性质):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时按800元/套收取,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为8元。装修结束后,由物业企业承担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并承担垃圾、渣土清运等产生的费用,在收取的清运费中扣除,多退少补。由业主或装修人自行承担垃圾、渣土清运并恢复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原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查验,自查验合格之日起所收取的清运费必须在30日内退还业主或装修人。

2.室内装修保证金(保证金性质):单套建筑面积≦100方米时按2500元/套收取,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为25元。装修结束后,业主或装修人员没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物业企业应及时查验,自查验符合安全要求之日起,收取的室内装修保证金必须在30日内退还业主或装修人员。

(三)物业服务的装修管理中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房屋装修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物业企业应加强装修期间的人员出入管理,但不得再收取费用。

(四)二次加压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加压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向全体业主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成立业主大会后,将二次加压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以上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和再分摊水、电损耗等额外费用。

(六)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向业主收取的所有费用及投诉监督电话,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特别要公示小区各项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进行解答。

(八)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业主、社会的监督。若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乱收费用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贯彻执行《楚雄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

(一)《楚雄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楚雄市2025年8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开发项目。同一项目分期预售的,按首期取得预售许可时间计算。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参考该标准重新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价格等。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标准》确定项目服务等级,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应在售楼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标准》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可参考该标准执行。

(四)《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建设配套要求、综合服务内容及要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公共秩序维护内容及要求、环境卫生维护内容及要求、绿化养护内容及要求、社区文化建设内容及要求等七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五)适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若国家、省、州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则重新修订本通知。《楚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楚发改价格〔2012〕20号)、《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楚发改通〔2013〕12号)同时废止。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