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许可资源配置,保障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楚雄市烟草专卖局修订形成《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云南省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楚市烟局〔2024〕3号)自2025年施行以来,在规范零售市场准入、控制零售点无序增长、优化许可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楚雄市城镇建设、人口分布和商业格局的快速发展,部分区域零售点布局与市场实际需求之间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需通过修订予以优化。
(一)辖区零售点结构性矛盾逐渐显现。部分城区街道零售点密度偏高、竞争激烈,而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客观原因产生的新商业区、居民区、综合性市场等区域覆盖不足,需通过总量调控和差异化布局予以优化。
(二)经营业态准入标准需进一步明确。现行规划对部分与烟草零售无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做出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业态列举不周延、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部分专业性较强、与卷烟经营关联度低的商户申办许可证时,因业态归类争议导致许可决定尺度不一,需通过修订统一准入标准。
(三)特殊群体和新兴业态准入规则需完善。残疾人、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的放宽标准,以及大型商场、超市等业态的布局定位,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二)规范性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上级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及示范文本。
三、修订过程
(一)调研阶段。一是问卷调研。我局组织开展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现状调研,分别面向工商经营户、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发放调查问卷,覆盖城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乡镇街道、农村行政村等不同区域类型,全面了解各方意见诉求。二是实地走访。对重点区域零售点进行实地走访核实,逐一摸清城区主要街道、乡镇街道、农村行政村的零售点存量、分布密度和经营状况,重点排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情况。
(二)分析评估阶段。全面复盘现行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成效,对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辖区商圈、街道社区的人口基数、经济发展能级、居民消费能力、卷烟市场销量及市场供需现状,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原则,综合研判辖区零售户数量增减、市场布局疏密等核心数据,对搬迁变更办证、特殊群体优待、大中型商业场所准入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三)起草阶段。根据调研分析结论和上级指导意见,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辖区实际,融合间距管控、数量管控、法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多重管控模式,起草《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布局模式、间距标准、特殊群体优待等关键条款进行专题研究,确保规划符合上位法要求且切合本地实际。
(四)征求意见阶段。《规划(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将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烟草制品经营者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核,并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划(征求意见稿)》在保持现行《规划》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优化经营业态准入标准。删除原规划中关于经营业态限制的列举式条款,不再以业态类型作为限制申办的理由,统一按照经营场所、间距标准、总量控制等客观条件实施许可,避免因业态列举不周延导致执行争议。
(二)明确特殊群体准入规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残疾人、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可在间距标准上给予适当放宽,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三)完善差异化放宽政策。对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受总量限制,在间距标准上给予适当放宽。
(四)增加新区域零售点设置规定。对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客观原因产生的新商业区、居民区、综合性市场等暂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的区域,可结合区域人口规模、消费需求等实际情况酌情设置零售点,保障新增区域消费者的合法购买需求,促进零售点布局与城镇发展相协调。
(五)明确新兴业态准入规则。对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4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不受总量限制,在间距标准上给予适当放宽。
(六)调整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模式。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总量调控,不超过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四,明确雪茄烟零售不予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