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受理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下列纠纷:
(一)婚姻、家庭、继承、邻里关系、合同债务、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
(二)劳动、医疗拆迁、物业管理、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适宜调解的纠纷;
(四)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二、不受理犯围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五)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六)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二)、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各种专业性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三)、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跨村委会及与相邻乡镇的民间纠纷调处。
(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形成有效预警机制,及时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情况。
(五)、完成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六、调解场所工作纪律
(一)、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参与人必须遵守调解场所纪律,维护调解秩序,服从调解人员指挥。不得高声喧哗、吵闹,不得随意走动及有影响、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调解员许可。
(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必须如实反映事实真相,不得用污言秽语谩骂和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岔,未经调解员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离开调解场所。
(三)、旁听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它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四)、对于不遵守调解场所纪律的行为,调解员有权制止或责令相关人员退出调解场所。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有意偏袒一方。
(二)不得侮辱、体罚当事人。
(三)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
八、人民调解办公地址、电话、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三街镇中心小学对面(三街镇综治办,办公电话:0878-3811656)
三街镇政府大街12号(三街司法所,办公电话:0878-3811148)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