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政通〔2022〕26号
各村党总支(支部),各村委会,各办、中心(站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推动全乡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树苴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树苴乡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树苴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3〕17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1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树苴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交易。本办法将按交易类别依次明确。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凡在树苴乡行政区域内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使用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进入市级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承包单位。
(一)施工项目发包前须委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拦标价;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发包前需按投资估算确定,作为发包的重要依据。
1.总投资2万元(含)以下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由所在村委会主任直接审批后报树苴乡挂点联系领导审批同意后,召开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建设。
2.总投资2万元(不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树苴乡挂点联系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召开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在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3家以上的(含3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招标方式由村委会、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3.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树苴乡挂点联系领导、分管领导和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召开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在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5家以上的(含5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4.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在200万以上(含)需到市交易中心交易,无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在400万(不含)以上需到市交易中心交易。
5.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服务按市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村集体资金投入的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下(不含)经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中介服务机构,50万元以上(含)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6.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项目主管站所负责到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审批或核准意见统一进入市(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具体分两种情形:
(1)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项目主管站所按照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预算编制采购控制价,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核准,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项目主管站所按照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预算编制采购控制价,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核准,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邀请5家以上的(含5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超预算部分符合市审计部门有关超工程量要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超过10%的,严格按照项目追加投资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若超工程量达50%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中标单位要在自收到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最长不超过30日;中标单位要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送1份施工合同原件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自收到施工合同原件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资料汇编,并及时把汇编资料一式3份送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核部门,由项目审核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五条 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涉及村集体资金投入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
2.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限额标准
1.乡属职能站所的项目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预算编制采购控制价,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核准,再由采购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邀请6家以上的(含6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市财政局备案。
2.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的项目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预算编制采购控制价,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核准,再由采购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邀请4家以上的(含4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市财政局备案。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预算编制采购控制价,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核准,再由采购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邀请6家以上的(含6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市财政局审批或核准的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四章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罚没财物交易项目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以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等的活动,是在相对开放的平台下进行的活动,只有在开放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规则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第十九条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不动产诸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股权登记等业务活动。产权交易具有限制性、复杂性、多样性、市场性等特征。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让的所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的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坝塘、水库和林地等资源发包、出让,闲置资产处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照产权政策法规和产权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乡长授权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副乡长全权处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组织进场交易。
1.已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具备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有批准文件。
2.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3.村民小组已召开户长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表决(赞成的参会人须签字按手印)通过,且赞成数在户长总数或者村民代表总数的2/3(含)以上。
4.村委会已召开“三委”班子会集体讨论同意交易有关事项。
5.建设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预算(由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须经树苴乡国土和村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核。政府采购(物资采购)预算按资金性质,须经市财政局、树苴乡财政所或代管中心审核。
6.含工程建设预算、政府采购(物资采购)预算、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的项目概况暨资金拨付请示,须经乡人民政府乡长审核签批。
7.由项目业主逐级提出书面的进场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核签批完成《楚雄市树苴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表》,严禁先组织招标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1.建设工程交易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乡国土和村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水务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国土所、乡村振兴办等行政监管部门负责:(1)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组织和监督有关工作;(2)拟定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3)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材料进行备案;(4)对在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权限外且又属于行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备案;(5)监督代理机构依法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及时间,依法处理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及泄露标底的行为;(6)监督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标;(7)现场监督评标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审验投标人资格及审验、质押项目法人资格证书,受理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8)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9)加强对建设工程超工程量的监管,施工方与建设单位要事先报告可能出现的超工程量情况,不能擅自增加工程量;对擅自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造价或工程决算超出中标金额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多付款项,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所、代管中心负责:(1)依法审核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2)依法审批采购文件和招标公告;(3)现场监督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抽取及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和举报;(4)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国土所负责:(1)依法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及矿业权交易方案,审定出让公告;(2)现场监督国有土地出让及矿业权交易的招拍挂活动;(3)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中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国有产权交易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所负责:(1)依法审批国有产权使用单位上报的国有产权出让、转让、招租方案;(2)现场监督国有产权招拍挂活动;(3)审批国有产权使用单位或投标人因特殊原因申请调整、变更出让方案、公告内容的有关事项;(4)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5)受理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罚没财物交易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所负责:(1)审批由法院、公安部门拟定上报的罚没财物处置方案;(2)审批法院、公安部门及投标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对罚没财物出让方案、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事项;(3)现场监督罚没财物拍卖活动;(4)受理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1.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2.对工程建设交易项目的组织方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备案。
3.审核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依法安排项目交易的时间、地点。
4.现场鉴证交易过程,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5.做好进场服务,维护好场内工作秩序。
6.做好信息咨询及综合服务工作。
(三)村委会的职责
1.各村委会负责对下辖的村民小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核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特别要严格审核召开户长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表决情况,赞成数必须在户长总数或者村民代表总数的2/3(含)以上。
2.本办法规定应当在村委会交易的项目,包含村委会本级以及下辖村民小组的交易项目,由各村委会牵头落实管理服务工作。
3.对本村委会负责交易的项目和统一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统一发布招标、出让、转让、出租公告,组织开展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以及中标公示。
(四)村委会纪检监督组织的职责
1.监督本村委会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查及招标程序的监督,严禁发生围标串标、泄露标底行为。
2.加强对本村委会负责交易的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接收投标文件和报价等环节以及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适时监督。
3.加强对本村委会统一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适时监督。
4.加强对本村委会统一进入市(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适时监督。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
1.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3.受招标人委托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4.依法售卖招标文件。
5.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邀请行政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按时参与评标专家抽取、项目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6.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地组织好招投标活动,编制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7.编制中标公示,制作、发放中标通知书。
8.严格保守投标人报名情况、评标情况等秘密信息,不操纵围标串标,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9.使用评标专家库,按照要求抽取评标专家。
10.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11.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工作,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严禁参与围标串标,不得泄露秘密,违规帮助投标人中标。
12.完成招标资料汇编,及时移送一式3份汇编资料给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六)评标专家的职责
1.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参加评标。
2.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不组织、不参与串标,不操纵评标。
3.认真遵守开标前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接触和按照利益关系人授意评标等规定。
4.严格保守评标秘密。
5.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招标,不得事先确定中标人、排挤潜在投标人、违规操纵招标和违规要求精简招投标程序。乡纪委、村委会纪检监督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未经审批擅自在场外交易和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职务便利或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交易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