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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6-/2025-0124001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5-01-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中山镇 生成日期:
称: 中山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中山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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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

现将《中山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山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健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中山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和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成的“国债人畜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及扶贫、财政和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有目前正在实施未完工及下步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超过5000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5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厂),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村委会供水工程和供水规模在1000以上、5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小型水厂),由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行使管护权。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民小组行使管护权。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委托管理。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超过5000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5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厂),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自行管理。

(1)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村委会供水工程和供水人口超过1000至5000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100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小型水厂),由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行使管护权。

(2)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居)民小组行使管护权。

(3)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

(二)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

(三)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四)自然灾害、损毁设施维修。

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责任人:杨国军 ,职务:镇人民政府镇长;职责:统筹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责任人:毛有平,职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村委会职责:责任人:各村委会主任;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 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务、财政、卫生健康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可采用受益村民“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确定;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在各村社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三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 水质检测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供水管理机构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委会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委会向镇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将纳入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的;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