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镇法治宣传地点、电话
中山镇法治宣传地点:楚雄市司法局中山司法所(洒基口二街38号,中山司法所)
联系人:雷学虎
联系电话:0878-3816208
二、中山镇基层法律服务基本信息
雷学虎,楚雄市司法局中山镇司法所所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公室电话:0878-3816208
冉红梅,司法协警,普法宣传员,调解员,办公室电话:0878-3816208
监督方式:上级监督,监督电话:0878-3016370
三、中山镇法律援助工作指南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范围
1.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9)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低保对象,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对象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空巢老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
(4)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抚养、赡养、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困难群众等。
2.对于盲、聋、哑和未成年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其他残疾人、老年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援助流程图
四、中山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二)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型出现的行业矛盾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委派)适宜调解的纠纷。
7.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告知: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四)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查明纠纷真实情况,为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条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问明纠纷全过程,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思想。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纠纷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五)调解:在查明纠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事实真相,表明观点和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要求。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端正对待解决纠纷的态度,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七)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机构: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楚雄市中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0878-3816208地址:楚雄市中山镇洒基口二街3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节假日正常休息
(二)乡(镇)辖区内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图
五、中山镇普法活动、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普法活动
中山镇2023年1月——10月共开展各类法治宣传91场,第一季度开展法律宣传28场次,第二季度开展法律宣传36场次,第三季度开展法律宣传27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