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导致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现再次提醒: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一、草乌、附子是什么?
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死亡率极高。
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食用草乌附子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三、如何防止食用草乌附子中毒?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并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2.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尤其是自制的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单独妥善存贮,防止误用误食。
3.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加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中药材和“煲汤料”,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自酿药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并尽快到附近医院救治。大地基乡卫生院值班电话:0878-3819120。
6.乡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转院治疗。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要坚决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