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5307110080010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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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1100800203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离婚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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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23004W0002 |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
生育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