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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4-/2024-0821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1-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大地基乡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号: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表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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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检查责任:对地质灾害险情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2、处置责任: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防灾监管或组织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4.在防灾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停工整改、立案查处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 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检查责任:汛期或汛前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汛责任、预案、物资、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动员部署、防洪调度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处理权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防洪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对排水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要求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规定进行处罚,下达执法文书;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或责令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要求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规定进行处罚,下达执法文书;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或责令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

建筑处置办法》第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

常巡查、举报、监管、处

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

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

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

建设行为。

1.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

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日常巡

查。

2.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责

令纠正。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

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应尽义务,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

查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建筑未依法处置

的。

2.违反法定程序处置

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

果的。

3.违反规定为违法建

筑办理房屋登记、变

更等手续,出具有关

证明的。

4.为投入经营使用的

违法建筑核发有关证

照和办理供水、供电、

供气等手续的。

5.未按照规定提供有

关信息、资料,或者

未到现场配合查处

的。

6.为违法建设提供方

便,出具虚假证明材

料的。

7.故意泄露举报人信

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

8.在违法建筑处置中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行为的。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

筑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

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和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

依法处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

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

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

续,出具有关证明的。

(四)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

法建筑核发有关证照和办

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

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

信息、资料,或者未到现场

配合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方

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

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在违法建筑处置中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

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 州、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

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河

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

的检查、巡查。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河

湖岸线保护管理范围内有

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

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

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

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

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

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2.放弃、推诿、拖延、

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或限期改正

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或滥用职权,未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

法规情况检查,致使

当事人或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四条。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

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

龙川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

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六

条 龙川江流域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

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

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保

洁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龙

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

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

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

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

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

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2.放弃、推诿、拖延、

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或限期改正

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或滥用职权,未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

法规情况检查,致使

当事人或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四条。

1.现场投诉;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0878-3819108;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楚雄市大地基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大地基乡兴大街1号,邮政编码:675022;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djxjw@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