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发放到人民群众手中,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推动各站所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中的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和工作落实,根据《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2〕14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各类监督检查等渠道和方式,发现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中涉及相关经办部门和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置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一卡通”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长期发挥“一卡通”联席会议作用,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统筹推进“一卡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协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移交相关管理权限部门进行处置。负责“一卡通”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保障各经办部门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按照运行规则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统筹相关部门对有关共享数据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和安全。协同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线上监督。根据相关部门再监督需要,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推送或连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数据。负责线上信访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反馈、统计、上报等事宜。
第六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相应职责任务。具体职责是加强补贴政策实施、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维护、社会保障卡申领告知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按时限对补贴资金申请、核实、比对、审批、支付、发放、公开公示等重要环节数据进行即时监控处理。对“一卡通”管理平台核验异常信息、拦截预警信息等进行核实处理。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及补贴发放前的社会保障卡申领、金融功能激活告知工作。
第七条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挂失等业务办理。督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关金融服务工作。协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推进社会保障卡数据对接,建立信息同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发现问题。
第八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规范有序做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具体职责是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业务合作协议》,向补贴对象提供便捷的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按既定的短信模板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项目明细款项资金到账短信。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非面签激活、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第九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和日常监管,及时核实、更新、报送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对“一卡通”平台反馈的问题数据进行核实反馈。告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事前公示、事后公开等工作。通过电话、信箱、日常走访等形式,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及时反映上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补贴资金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时下达、拨付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导致补贴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兑付。
(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未按时向社会公开,“一卡通”管理平台未及时完善补贴项目库,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发放。
(三)“一卡通”管理平台运行维护不到位,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发放。
(四)未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一卡通”管理平台中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发金额、发放明细等信息进行及时复核,导致业务部门不能将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
(五)资金指标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未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不配合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本级预算安排,以及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对账、监督检查工作。
(六)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1.落实补贴项目政策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补贴项目进行清理整合,未按规定制订完善补贴政策,未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家及省级补贴政策。
2.各级财政已安排需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或列入政策清单的项目,应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而未通过平台发放、补贴资金游离于“一卡通”平台监管之外。
3.在督促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等方面存在不作为等情形,组织本系统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培训不到位,影响政策及时精准落实。对补贴政策等内容应公示未公示。
4.数据共享提供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共享数据信息,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处理共享数据信息,致使出现信息安全问题。
5.未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补贴资金,出现失职失责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6.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二)对开展补贴业务的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1.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对各站所及村委会采集后录入或导入到“一卡通”管理平台的补贴对象信息审核把关不严。
2.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上报以及对平台反馈的问题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核实更正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不准确,影响补贴发放。对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并反馈有误的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未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更正报送,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3.未组织补贴政策、社会保障卡发放载体宣传解释及信息公开,未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等问题,未有效告知本部门惠及的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4.未按“一卡通”管理平台控制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对平台核验异常信息、拦截预警信息等未按要求进行处理,出现失职失责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5.未按政策清单项目核实补贴对象信息,未积极配合相关站所通知补贴对象开展补贴对象制卡、发卡工作。在补贴资金发放前,未及时核对发放信息,导致补贴资金错发、漏发、重发等问题。
6.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处理共享数据信息,致使出现信息安全问题。
7.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
(二)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政策执行中,出现违规享受补贴、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或应享未享、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情形。
(四)未经本人同意,各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私自保管甚至扣押群众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五)对群众反映问题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引发舆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解释。
吕合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