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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0-/2025-0520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子午镇 生成日期: 2025-05-07
称: 楚雄市子午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子午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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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罚决字〔2025〕003号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李某某

证件类型及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者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子午镇打苴村委会xx村民小组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4 18 日对 李某某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政案 ☐一案调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3月底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李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楚雄市子午镇邑舍村委会麦厂小组大窑里山开垦林地面积:376 m²(0.56亩),毁坏幼树5株,胸径不足5厘米,林木蓄积为0m3;经查阅2021年楚雄市林草资源监测数据库相关资料,林种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树种云南松,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2025418日执法人员检查擅自在楚雄市子午镇邑舍村委会麦厂小组大窑里山开垦林地《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擅自开垦林地面积:376 m²(0.56亩),毁坏幼树5株,胸径不足5厘米,林木蓄积为0m3的事实。

3.2025418擅自开垦林地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擅自开垦林地的事实。

4.20254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擅自开垦林地的事实等证据证实。

本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书面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违法程度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恢复植被

2. 根据《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综合费用标准(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按667元/亩计算,处于752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在原地进行补植树木25株。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详见《云南省/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填写电子支付系统相关通知等材料名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

2025年 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