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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7-/2024-0718002 信息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4-07-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鹿城镇 生成日期: 2024-07-18
称: 鹿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红十字会的通知
号: 鹿政通〔2024〕52号

鹿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红十字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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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办(中心、所)、镇卫生院、镇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市党委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7号)中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乡镇、有条件的村(居)民小组设立红十字会服务站”要求。按照《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乡镇红十字会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建立鹿城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鹿城镇红十字会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活力,不断开创鹿城镇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服务于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

(二)坚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原则,开展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实施人道救助为主的各项活动。

(三)坚持服务群众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组织机构

(一)机构性质:鹿城镇红十字会组织是楚雄市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隶属市红十字会,在市红十字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市红十字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设独立财务,其接受捐赠和救助须纳入市红十字会申报管理。

(二)机构名称:“楚雄市红十字会鹿城镇红十字分会”,对外称“鹿城镇红十字会”。

(三)机构设置

为切实推进鹿城镇红十字会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鹿城镇红十字会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如下:

会 长:孙习聪 镇人民政府镇长

常务副会长:沈立昌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 会 长:高廷梅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理 事:李宗付 镇卫生院院长

杨廷政 镇中心小学校长

周延东 镇共青团专干

毕家芹 镇妇联专职副主席

马 瑛 镇工会常务副主席

孟 燕 镇残联专干

马立竹 镇经济发展办主任

22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此后若人员发生变动,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红十字会章程》组织开展本乡镇的各项红十字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2.依法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上级要求发动社会各界进行捐赠,对灾民、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

3.政策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进行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宣传、联络工作。

4.发展会员。吸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热爱红十字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人员加入红十字会,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

5.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红十字会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要做到有组织、有兼职人员、有活动、有工作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尽最大能力动员人道力量和协调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属性和优势,做好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

(二)扎实推进工作。一是为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在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时,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及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办好群众最需要办、自身有能力办的事业,多做社会救助方面的实事,落实好健康楚雄建设相关工作。二是结合健康楚雄建设要求,积极开展红十字会“救” 在身边应急救护培训活动,形成“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在社会上树立起红十字会的良好品牌。要逐步建立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三是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开展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扶贫帮困、助学、助残等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有针对性地为贫困群众和受灾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进一步树立红十字会的形象。

(三)积极发展会员。各办(中心、所)、各理事单位、各村(社区)要以基层红十字会建立为契机,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

鹿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